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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IANCE
Compliance

【Storge in a warehouse】

*Apply the Taiwan Fire Service Act

Treated as dangerous goods up to a flash point of 250 ° C. Can only be stored in a dangerous goods warehouse

【Transportation】

*Apply IMDG & IATA regulations

A flash point of 60 ° C or higher is not a dangerous goods

何謂危險品?

如貴司商品為閃火點250℃以下則需要遵《台灣消防法》規定放置於危險品倉庫保存,運送方面閃火點為60℃以下也屬於危險品,此時便需要尋求專業倉儲物流業者配合。

台灣常見危化品(第四類)相關規定

第四類 - 易燃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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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閃火點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1
特殊易燃物
指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自然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容量:五十公升
2
第一石油類
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

非水溶性液體:兩百公升
水溶性液體:四百公升
3
酒精類
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支籤,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烴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不在此限:
(一) 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隻水溶液。
(二) 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與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容量:四百公升
4
第二石油類
指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可燃性頁提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非水溶性液體:一千公升
水溶性液體:二千公升
5
第三石油類
指重油、鍋爐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可燃性液體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再此限。

非水溶性液體:二千公升
水溶性液體:四千公升
6
第四石油類
指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未達二百五十度者。但可燃性液體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再此限。

容量:六千公升
7
動植物油類
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存者,不在此限。

容量:一萬公升